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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河北出台十条财政政策
2018-10-26 11:09  

  10月25日在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河北省财政厅召开了关于解读《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财政政策(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政策》)的新闻发布会。河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高云霄,预算管理局常务副局长、预算处处长赵新海,预算管理局市县财政处副处长杨慧卿出席发布会。
  县域经济是推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据了解,《十条政策》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突出导向,紧紧围绕“3689”基本思路,全面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创新机制,统筹运用财政政策工具,突出促进县级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融合发展、质量提升。三是统筹兼顾,树立“不养懒汉、激励发展”的政策导向,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兼顾效率与公平,真正体现奖勤罚懒,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四是精准实施,合理明确补助标准和操作方式,确保各项政策落地。
  为落实好河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级财源建设状况,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调控作用,激发县级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县级财源规模和质量双提升,推动做大做强财政收入蛋糕。出台的《十条政策》的核心就是“多增多奖励、高质更受益、激励壮财源、约束促自立”。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实施税收增长激励,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提升。对县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县级平均增幅的,奖励省级分享增量的15%,其中对贫困县奖励幅度增加10%;同时对税收收入占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幅度提升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二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对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县域范围内工商登记并纳税的,按省级分享企业缴纳增值税增量的25%给予企业所在县市奖励。
  三是实施军民融合企业奖补,引导军民融合加快发展。对省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现属地纳税的,按省级分享相关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的25%对企业所在县市给予奖补。
  四是支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京津迁移企业,企业达产并申报纳税后三年内每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大于500万元(含)的,省财政每年按相关企业在我省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的25%给予所在县市奖励。
  五是激励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总部机构落户。对符合条件的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县市每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含)的,省级三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100%、75%、50%给予所在县市奖补。
  六是支持县域经济产业升级,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每年安排2亿元,分别对出口退增值税总量、增量和增幅前10名的县市进行奖励。
  七是创新开发区财政支持政策,打造县域经济发展增长极。每年对县域开发区(园区)开展考核评价,对综合考评突出或重点单项工作突出的分别给予奖励。
  八是建立省对市奖补制度,引导设区市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11个设区市使用自有财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类项目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省级分别按其补助所辖县市资金的20%、25%给予奖励,比上年增量部分,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九是建立困难县补助(救助)退坡机制,倒逼县级财政自立提升。对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不能满足“三保”支出基本需要的财政缺口县,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再补助(救助)3年,补助(救助)资金每年退坡三分之一,3年全部实现财政自立。
  十是调整收入划分体制,引导县域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体制改革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布局,本着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的原则,在保障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重新划分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结合税种属性合理确定分享比例。
  (来源:凤凰网河北综合 2018.10.25 原标题:为推动做大县域经济财政收入蛋糕 河北出台“十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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