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主页 | 基地概况 | 新闻中心 | 政策动态 | 县域经济 | 生态文明 | 学术研究 | 基地简报 | 文件下载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6-01-06 08:17  

衡水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463

各单位: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已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20141116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现研究基地研究和运行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其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为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指导思想:研究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以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二条  管理原则:以创新为研究基地发展的首要原则,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与方法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研究我省县域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研究基地协同创新的方法、组织运行机制,提高研究基地研究效能。

第三条  建设目标:以促进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重点围绕县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等领域开展科研和咨询服务,通过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使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形成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提升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实现在省内本学科领域居于龙头地位,力争在国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

1.在科学研究方面,充分发挥研究基地在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领域的组织和协调作用,追踪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的带头作用,引领学科学术前沿;以提高质量为导向,以学术创新为灵魂,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标志性研究成果,注重研究成果的原创性,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成为名副其实的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和吸纳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构筑人才高地;通过开展项目研究建设一支科研水平高、实践能力强、梯队分明、结构合理的学术骨干团队,为培养基础性、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工作氛围,使其成为全省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培养基地;

3.在学科建设方面,以研究基地建设带动学科建设与发展,以项目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整合学校各相关学科的学科资源,进一步调整、凝练特色学科方向,深化学科交叉交流工作的开展,带动系列相关学科的互动、互利和快速建设与发展;

4.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参与制定全国、全省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地区性、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数据库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5.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聘请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为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科研和咨询服务,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使研究基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学术交流中心、资源共享平台与决策支持智库;

6.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建立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有序流动、内外协作联合、激发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搭建联系相关学科的研究平台,打破院系和学科之间的封闭建设状况,与学科建设互相支撑、互相促进,在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经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我校与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建设,以我校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择优递补”的动态管理方法。

第六条  研究基地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研究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主持制定研究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考核、总结等;主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检查和评估研究基地发展和建设情况;研究和处理与建设发展相关的其他事项;全面领导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术交流、人员管理、设备和经费管理等);讨论和制定研究基地的科研和工作计划;讨论和制定研究基地的学术活动计划;讨论和制定研究基地的学科建设、学术人才梯队建设;讨论和制定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审议研究基地的科研项目立项与结项工作,指导立项和科研过程;审议研究基地学术著作的出版事宜;指导研究基地青年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审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成员提交的其他有关工作。

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其主要职责是:编定学校重点研究基地的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和相关政策措施;起草研究基地管理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实施细则;检查监督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联络、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学校对研究基地的评估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研究基地应有本领域内学术水平高、影响大的学科带头人,拥有学术地位较高、科研能力强、善于管理和团结协作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科研水平高、实践能力强、梯队分明、结构合理的社会科学科研学术骨干团队。按照研究基地科研任务确立6个研究方向及科研团队,各方向团队设立学术负责人1名,研究方向负责人1名,研究基地将在经费许可范围内给予适当经济待遇,相关人选应满足研究基地学术带头人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研究人员坚持校内和校外相结合,以校内为主。申请加入研究基地的研究人员须满足相关要求,按程序提交申请。

第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可根据研究需要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也可以按照“带(给)课题和经费进研究基地,完成课题后出研究基地”的原则面向校内外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由学校委托研究基地主任签字盖章并与受聘者签订责、权、利明确的聘任合同,详细规定从事研究的项目名称、项目经费、科研条件、科研待遇、奖惩措施、成果归属、聘任时间等。

第十一条 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研究人员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校外聘任研究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

第十二条 对于长期不参与研究基地科学研究或无研究成果的成员,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研究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争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及其他各类省部级项目,还应积极承揽社会各界相关横向研究课题,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直接力量。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根据建设需要发布科研课题项目指南,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其程序如下:

1.各研究团队每年3月底前将科研课题项目指南报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对外公布;

2.课题申请人须向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由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

3.研究基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课题须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并纳入学校科研规划,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优势,围绕县域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力作,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为企事业单位等解决重大实践问题,鼓励出版、发表高水平的专著、论文。

第十六条 由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字样。

第六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每年须主办一次地区性、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省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十八条 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1.5天;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第十九条 各研究团队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1个月向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会议计划及安排: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对各研究室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

1.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

2.会议纪要;

3.会议正式通知;

4.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每年至少应派出2人次到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访问。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驻所申请表,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二十三条 所有档案均由所在研究团队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的经费采取学校专项拨款与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用于研究基地的日常工作运转、研究基地项目立项资助、省级以上指导性项目资助、学术交流等工作。鼓励各研究方向团队面向社会积极筹措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研究基地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参照《衡水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开展科学研究情况、科研立项、重大课题进展情况;  

2.派出与请进访问学者、开展和参加各种学术会议、交流情况;

3.著作出版、成果发表、转化与获奖情况;

4.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成效;

5.上一季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下一季度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简报内容由各研究方向团队在每季度末提交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研究基地整体的工作情况,编订简报。

第二十七条 研究基地建立年度成果汇编制度。研究基地所属的各研究团队应于每年的12月向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年度工作汇总报告,内容包括:该研究团队的各种规章制度;研究人员力量组成;开展的学术活动;为促进机构建设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种会议纪要;项目和研究成果汇总;各类研究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等。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研究基地年度成果汇编,上报学校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研究基地建设在三年期内应完成11125”工作目标,即:举办一次层次较高、影响较大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一次面向社会或全校学生的公益性学术服务活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等大报大刊发表一篇以上理论文章;在权威出版社出版两部以上质量较高的学术专著;推出五项以上获得省、市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经有关职能部门采纳转化的对策性成果。

第二十九条 各研究团队在各年度内应达到以下目标:

1.争取到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课题或横向项目,承担的研究基地科研项目能够按计划开展;

2.有计划地组织研究人员联合攻关,应组织申报1次以上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3.研究基地成员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三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二类期刊1篇以上)。3年内出版作为第一作者或主编的学术著作1本以上,应有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得奖励(市级一等将或省部级以上三等奖及以上);  

4.应有1份以上的研究报告提交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并提供有关职能部门采纳转化的有效证明;

5.至少以研究基地名义举办1次地区性、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6.3年内,研究基地应做到3“一”:一个相对稳定的核心团队,能对重大现实或理论问题联合攻关;一个高端学术论坛,以研究基地名义召开,持续且稳定;一个以上合作伙伴,或是地方政府,或是国内外研究机构,或是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条 为了促使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研究基地将按照《衡水学院教学单位科研任务目标考核及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修订)》,结合以上年度目标要求,对各研究团队进行年度检查评估。评估将按照团队总体排名与成员个体排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各研究团队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研究基地将从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出发,给予政策倾斜或奖励经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顿、取消研究所资格等处理。一是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二是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三是所在单位相关的支持政策没有落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将根据研究基地的运行情况适时对本办法做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6 - 2017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与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基地.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联系电话:0318-6012979